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管理辦法
(2025年6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咨政育人、服務社會的功能,規范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以下簡稱市社科規劃基金)管理,提高市社科規劃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市社科規劃基金的示范引導作用,推動西安市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管理辦法》(2013年5月修訂)和《關于印發〈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37號)精神,結合西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主要用于資助哲學社會科學學術研究、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理論研討、國際交流、著作出版、期刊出版和哲學社會科學知識普及。
第三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屬于省部級項目。市社科規劃基金來源于西安市人民政府財政撥款,其預算、財務依法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正確導向、突出西安水準、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
第五條 組織實施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的機制。
第六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和扶持西安屬地高校、民辦高校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隊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領導市社科規劃基金管理工作。西安市社會科學院院長任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組長。
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對市社科規劃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制定西安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市社科規劃基金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核市社科規劃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審核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五)組織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評審工作,提出終審意見。
第八條 西安市社會科學規劃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是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市社科規劃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市社科規劃基金辦設在西安市社會科學院科研處,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的決定,向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報告市社科規劃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執行和落實西安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制定和實施市社科規劃基金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
(三)受理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申請,組織專家評審;
(四)監督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五)組織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審核、驗收以及宣傳推介、轉化;
(六)承辦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西安屬地高等院校、黨校、社會科學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軍隊系統研究部門,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科學研究機構,是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二)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的條件;
(四)管理、監督、檢查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第十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評審按學科設立一級學科評審組。學科組成員由政治素質高、學術造詣深、社會責任感強的專家組成。
第三章 項目與規劃
第十一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設立創新項目、攻關項目、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優秀學術著作出版資助項目、優秀學術期刊資助項目、后期資助項目、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型。超過服務類項目限額標準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程序辦理。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類型根據西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哲學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不斷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范圍和時間各有側重。基礎性理論研究課題與應用性研究課題為年度項目,研究周期為一年;委托課題,以西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中急需的理論闡釋和實際問題解答為主要內容,研究周期為半年。
第十二條 創新、攻關、重大項目資助西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
第十三條 重點項目、一般項目主要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
第十四條 青年項目資助培養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
第十五條 后期資助項目資助哲學社會科學基礎研究領域先期沒有獲得相關資助、研究任務完成、尚未公開出版、理論意義和學術價值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六條 優秀學術著作出版資助項目、優秀學術期刊資助項目資助體現西安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較高水平、有利于擴大西安學術在國內外影響力的成果。
第十七條 委托項目資助因經濟社會發展急需或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課題研究。
第十八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課題指南按照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戰略需求,依托學科優勢突出、專業特色鮮明、研究實力雄厚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黨政部門,組織富有開拓創新精神、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協作攻關能力強的科研團隊,在相關領域開展長期、持續、深入的專項研究,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提供具有前瞻性、有深度的咨詢服務。指南征集程序是:市社科規劃基金辦發布征集通知,提出重點研究方向,各科研機構和黨政部門組織人員認真研究、細化選題,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匯總篩選、分類整理,委托相關學術機構或西安市社會科學院學術委員會逐一審核,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最終審定。
第十九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通過課題指南征集、選題規劃,明確優先支持的研究領域和范圍。項目選題規劃主要以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二十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的,可以申請項目,但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專家進行書面推薦。申請青年項目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根據研究的實際需要,吸收實際工作者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應當根據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的要求確定研究課題,也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優勢和學術積累自主確定研究課題。申請人申請應用研究課題,應當緊貼西安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研究的現實針對性;申請基礎研究課題,應當瞄準國內國際學術發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創性。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申請的研究課題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或者與博士學位論文、博士后出站報告密切相關的,必須在申請材料中予以說明。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在申請截止1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課題指南或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對已經受理的項目申請,先進行形式評審,再組織學科評審組專家進行會議評審。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評審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申請,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同時綜合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前期相關研究成果、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等因素,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必須通過實名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對會議評審結果進行復核,提出擬資助項目,報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將擬資助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在公示期內,凡對擬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提出實名書面意見,經調查核實予以回復。
第二十八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對擬資助項目及資助經費數額提出終審意見,提交市社會科學院院長辦公會審定。決定予以資助的,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及時予以公布,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所在責任單位科研部門。對于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的重點課題可簡化工作程序,由市社會科學院院長辦公會直接研究決定,確保迅速完成工作任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持異議的,自資助項目公布之日起7日內,向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申請人只能提出一次復審請求。
第三十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學科規劃評審組秘書、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評審專家、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參與者的近親屬,或者與申請人、參與者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其他關系;
(二)評審專家、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工作人員是申請人、參與者,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根據申請書,經審查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也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作出回避決定。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三十一條 參照國家、省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經費撥付辦法和市財政局項目經費進度管理要求,資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立項撥付80%,結項撥付20%。所有立項項目統一扣除管理費5%,管理費及獎勵兌現均在結項經費撥付時執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三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并向責任單位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每年6-7月對各單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檢查,并作出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年度實施整體情況報告,向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匯報。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提交最終研究成果和項目結項申請。最終研究成果通過專家評審和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審核、驗收后,方可正式結項。成果轉化應用情況作為結項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中,因正當理由可以申請項目延期。應用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2個月,基礎研究項目延期時間不得超過半年。申請項目延期,項目負責人必須在資助期滿2個月前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審批。每個項目只能申請延期1次。
第三十六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經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審核,向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報批后,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無力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二)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學術研究活動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臨近資助期滿未取得實質性研究進展的;
(四)最終研究成果質量低劣的,或者最終研究成果未經批準結項擅自公開出版的;
(五)嚴重違反資助經費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情況的。
第三十七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規劃基金辦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終研究成果和階段性研究成果)有嚴重政治問題的;
(二)項目研究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請或最終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八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提交書面申請,經責任單位同意,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批準:
(一)改變項目名稱的;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準備出版、發表的;
(五)終止研究協議的;
(六)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
第三十九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研究成果在公開出版和發表,或者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報送時,應當注明受到市社科規劃基金資助。
第六章 使用與管理
第四十條 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承接項目的單位應嚴格按照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各項支出。承接項目的負責人為基金使用的責任人,對基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財政局依法對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經費的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審核與監督。承接項目的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使用市社科規劃基金。
第四十二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經費實行跟蹤管理和財務監督制度。
1.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經費實行統一管理,單獨核算。
2.市社科規劃基金資助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或形成固定資產的,應按照政府采購和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政府采購和資產移交。
3.定期開展社科基金項目經費跟蹤管理、監督檢查,依法接受人大及相關職能部門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與獎罰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的,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獲得資助的,市社科規劃基金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第四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給予警告,暫緩撥付資助經費,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社科規劃基金辦作出撤銷項目決定,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一)不按照西安社科基金項目申請書的承諾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的;
(四)提交虛假的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違規使用、侵占、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項目被終止實施或者撤銷者,追回已撥付的資助經費,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
第四十六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科研信譽檔案,并將其作為批準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七條 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三)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本單位項目年度實施情況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和責任單位管理、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四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科研信譽檔案。
第五十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項目評審中,市社科規劃基金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社科規劃基金領導小組提出處分意見。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中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一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五十二條 市社科規劃基金課題結項評審為優秀者,獎勵資助金額10%;結項評審為良好者,獎勵資助金額5%;自籌項目結項評為優秀者,按一般課題經費進行后期資助,一次性支付;資助項目延期者,扣除該項目資助金額的5%。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社科規劃基金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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